南寧軌道交通1號線一期工程管線遷改合同訴訟(仲裁)代理服務項目補充比選文件
南寧軌道交通1號線一期工程管線遷改合同訴訟(仲裁)代理服務項目補充比選文件
南寧軌道交通1號線一期工程管線遷改合同訴訟(仲裁)代理服務項目比選文件內補充的內容如下:
一、比選文件遞交截止時間(比選截止時間)原定于2024年5月8日9時,現因故延期至2024年5月10日9時。
二、比選文件事項、內容
1、第三章合同條款第七條違約責任“7.1當乙方律師在代理委托事項時出現工作不負責任、嚴重的工作失誤、侵害委托人權益、失去執業資格或違反第4條第4、5項規定的義務等不適宜繼續為甲方提供服務的情形,甲方除有權解除本合同外,還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務費并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修改為“7.1當乙方律師在代理委托事項時出現工作不負責任、嚴重的工作失誤、侵害委托人權益、失去執業資格或違反第4.2條“乙方的權利義務”第(3)、(4)項規定的義務等不適宜繼續為甲方提供服務的情形,甲方除有權解除本合同外,還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務費并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第三章合同條款第五條5.2(1)A.,刪除“(169個項目)”。即,該條款修改為“服務范圍內包含的單個管線遷改合同對應的“合同爭議金額”占所有管線遷改合同 “總爭議金額”的百分比P%……”
3、第三章合同條款第五條5.2“(2)案件當事人任何一方增加訴訟/仲裁請求或提起反訴/反請求的,或者減少或撤回訴訟/仲裁請求以及反訴/反請求等情形的,本合同約定的乙方律師服務費不做調整仍維持不變”。序號調整為“G.”。
4、第三章合同條款第五條,增加5.6
“合同爭議金額”是指為單個管線遷改合同的超付金額,“總爭議金額”為所有管線遷改合同的超付金額。
超付金額,是指“政府部門對管線遷改合同出具的結算審定金額”與“該合同實際支付金額”的差值。若某管線遷改合同無需政府部門審定的,則超付金額指“甲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結算審定金額”與“該合同實際支付金額”的差值。
合同文件(及附件)提及的各管線遷改合同審定金額與相應的正式結算審核報告記載的審定金額不一致的,以結算審核報告記載的審定金額為準。
2、比選文件第四章“總報價表(格式)”后增加:
不論何種原因,合同文件(及附件)提及的各管線遷改合同審定金額與相應的正式結算審核報告記載的審定金額不一致的,以結算審核報告記載的審定金額為準。
超付金額,是指“政府部門對管線遷改合同出具的結算審定金額”與“該合同實際支付金額”的差值。若某管線遷改合同無需政府部門審定的,則超付金額指“甲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結算審定金額”與“該合同實際支付金額”的差值。
比選人:南寧軌道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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